|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依照该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委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不再收取费用。而此前收到的部分仲裁费尚有部分当事人在案件审结后未予办理结算手续。为了执行财务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望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当事人于2009年8月31日前到我委办理,逾期将上交市财政部门。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注:1、办理手续时请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及复印件(如代表用人单位还需携带介绍信)、仲裁费预收凭证原件、裁决书(或调解书); 2、我委办公地址为: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4号楼604室,电话:88011161,630104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