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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823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6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6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8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1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4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7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56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338元调整到39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91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091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      时间:2009-7-20 9: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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